根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計劃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已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公司章程;計劃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供驗資機構(法定驗資機構為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已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四)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自有辦公場所應提交房產證明;有償使用的辦公場所應提交租賃協議和房產證明復印件);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六)符合勞務派遣法律規定的規章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派遣崗位名稱和性質;2、工作地點;3、派遣人員數量和期限;4、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5、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6、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7、違反協議的責任。并可以約定以下內容:1、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2、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3、勞動者工傷或患病期間的相關事項;4、經濟補償等費用;5、解除勞務派遣協議的條件等)。
辦理行政許可: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自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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