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瑞證書的填寫規范(FTA SWITZERLAND)
(一)進口國
瑞士
(二)辦理方式
1、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used in
FTA between CHINA and
SWITZERLAND
2、原產地聲明
(三)簽證產品
中國—瑞士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明的辦理,限于已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給予關稅優惠的產品,這些產品必須符合《中國—瑞士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
(四)證明文字
原產地證書和原產地聲明內容均以英文填寫。
二、原產地證書簽證須知
(一)申請書
申請書的項目應如實填寫,與證書相同的欄目應與證書內容。填制重點同FORM
A。
(二)證書編號
證書編號填寫在證書的右上角。
中國—瑞士證書編號須填寫證書種類識別字母“S”,其余部分可參考Form
書號的編排方式。例如:S14470ZC20390038。
(三)證書填制
**欄:
填寫出口人合法的全稱、詳細地址和國名,地址必須詳細到街道。
該出口人必須是在我局完成備案登記的公司。
欄:
填寫收貨人合法的全稱、詳細地址和國名,地址必須詳細到街道。**終受貨人不明確時該欄可以填寫“TO
ORDER”。
第三欄:
填寫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號、裝運港和卸貨港。
離港日期前可加打“ON”
或“ON/AFTER”表示確切的出貨日期或隨后幾天可能的出貨日期。
運輸工具號不祥可簡單打運輸方式,如:“BY SEA” 或“BY
AIR”。
根據需要可加打運輸路線,如:“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貨港必須是瑞士港口。
第四欄:
備注欄。
第五欄:
按順序填寫貨號編號,**多不得超過20項。如**20項應另申請一份證書。
第六欄:
填寫包裝上的運輸嘜頭及編號。
嘜頭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樣,不得填寫“見提單”或“見fp”等。
嘜頭是圖案形式的可采取貼嘜。將嘜頭復印粘貼到證書的第五到十欄空白處,不能出邊框,不能覆蓋。一頁貼不完可貼在頁,以此類推。
第七欄:
列明每種貨物的詳細名稱,并使其能與fp上的貨名及H.S.編碼上的貨名相對應。
注明包裝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無包裝,應注明“散裝(IN
BULK)”或“裸裝(IN
NUDE)”。嘜頭上注明是掛裝的衣物,可打總“件數(PCS)”。
第八欄:
對應第七欄的貨物名稱注明六位數的協調制度編碼(H.S.編碼)。
第九欄:
注明申報貨物享受優惠待遇所依據的原產地標準。
(一)如貨物原產,填寫“WO”。
(二)貨物含有進口成份,但由已經取得原產資格的材料或部件生產,填寫“WP”。
(三)貨物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填寫“PSR”。
第十欄:
注明貨物數量的計量單位。計量單位應依據fp所列的銷售單位為準。如:“公斤”、“臺”、“件”、“雙”、“套”等。
第五欄的貨號、第七欄的品名、第八欄的H.S.編碼、第九欄的原產地標準及第十欄的計量單位要一一對應。
**欄:
填寫fp號和fp日期。
第十二欄:
填寫簽署日期,由經授權的簽證人員簽名,簽證機構加蓋“FORM
A”字樣的簽證機構備案印章。
第十三欄:
填寫實際申報日期,申報員簽名,加蓋公章。
(四)后發證書的簽發
貨物出口后申**書需按后發證書辦理。后發證書簽證要求按普惠制后發證書的簽證要求執行。證書簽發后需在證書2欄上方加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
對于2014年7月1日已從中國啟運的尚未抵達瑞士的途中以及中轉貨物,可申請辦理后發證書。辦理時,除提交辦理后發證書的其他材料之外,還需在申請書備注欄聲明“該批貨物尚未到達瑞士”。
(五)更改證書的簽發
證書簽發后出口人發現證書錯誤可對證書進行更改申請。更改證書須提供原簽發證書的正本,新舊證書應為同一批貨物。新證的申報日期和審證日期可與原證書。舊證作廢歸檔。
(六)補發證書的簽發
如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損毀,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確信此前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正本未被使用的情況下,可簽發經核準的原產地證書副本,并在補發證書上注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或“DUPLICATE”。簽證時需提供原證書正本復印件及相關的提單、報關單正本復印件。
(七)證書有效期
自證書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八)直運規則
產品運輸必須符合中國—瑞士自貿區原產地規則中規定的直運規則。
(九)其它簽證要求
其它簽證要求按普惠制證書的簽證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