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大多數國家的主管機構,如內政、民政、勞動或司法等部門,只接受經自己國家的外交或使館機構認證的外國文書。如涉外文書只辦-理中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使館認證,而不辦-理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的使館認證,會導致被文書使用國拒絕接受。因此,通常情況下,送國外使用的涉外文書需辦-理雙認證。只有在當事人明確了解文書使用國只要求對涉外文書辦-理單認證的情況下,才可只辦-理中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使館認證,不辦-理外國駐華使館的使館認證。
是否可以只辦-理外國駐華使館的使館認證,而不辦-理中國外交部或地方外辦的使館認證?
不可以。**先,外國駐華使館或使館只能確認中國外交部認證司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印章和簽署官員的簽字屬實。其次,外國駐華使館沒有我國內公證或商業文書出證機*關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涉外文書必須先經我國外交部認證司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辦-理使館認證,而后外國駐華使館再確認我國外交部認證司或地方外辦的印章和簽署官員的簽字屬實。
不予認證的規定.
使館認證是外交或使館機構以國家名義進行文書推介和確認的活動。因此,當您的文書中有違反我國及文書使用國法律法規,損害我國主權和尊嚴及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時,認證機*關有權不予認證。同時,涉外公證/書、相關證明、單據等不符合《公證法》及《公證程序規則》等有關規定時不予認證。關于使館認證的相關解釋權歸外交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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