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結匯的各類商業單證,如:原產地證、商業INV、裝箱單、提單、商檢證、屠宰證、船證明、保險單等;
(2)用于涉外商貿活動的各類證明文件,如:合同、協議、委托書、報關單、授權書、代理協議、營業執照、資信證明、投標文件等;
(3)其它與涉外商貿活動相關需辦-理使館簽章的文件。
哪些使館要求所有簽章的商業文件須提交一式兩(多)份?
菲律賓、泰國、委內瑞拉、土耳其、古巴等國家駐華使館規定,對申辦使館簽章的文書需要留存歸檔,且存檔的文書也要經過我國外交部認證司辦-理使館簽章。所以向上述外國駐華使館申辦使館簽章時,應按要求一式兩(多)份的原件,辦-理使館簽章。
對擬送國外使用的文書辦-理使館簽章是否有時效規定?
答:部分種類的公證/書所涉及的事實具有可變性,如婚姻狀況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健在公證、存款證明等,此類公證/書有效期一般為6個月。如公證/書本身已過時效,使館簽章自然也就沒有意義了。另外,一些國家駐華使館在受理使館簽章時對部分種類文書的時效性還有特殊規定,當事人應根據需要及時對文書辦-理使館簽章,辦-理后要盡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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