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章文件需要加手簽的,應提供有效依據(如L/C等)。
所有單證蓋章須在貿促會留底一份,留底的可以是影印件。
所謂領事蓋章,是指由外國駐華使(領)館對我國出口企業所提交的商業單據和文件加以蓋章,確認和證明單據文件上的**一個簽字、印章屬實。在國際貿易中,對出口商的商業單據和文件以及其它機構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領事機構加以蓋章,這已成為一種普遍的做法。通過領事蓋章證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單據文件的印章及簽字屬實,從而向域外機構起一種證明和介紹作用,不致因進口國有關機構懷疑單據文件的真實性而影響該單據文件在域外的使用效力。
俄羅斯領事出臺新規:
近日,俄羅斯駐上海總領事出臺了一項新的規定:凡是已經過俄方公司蓋章的合同或協議類文件,領事不再受理相關蓋章申請。對此,俄領事給出的理由是,文件已經經過俄方確認,沒有再做領事蓋章的必要。請廣大企業在送辦文件時務必注意。
俄羅斯上海領事蓋章要求如下:
1、領事對蓋章文件的俄文翻譯要求比較高,存在退件的可能,建議企業只做英文件,只可送上海領事辦-理。
2、授權書須有簽字、蓋章及簽署日期,簽字只可法人簽,并注明簽字人的職務。
3、商業Invoice、價格單、報關單、外銷合同、供貨商證明等部分文件領事不予蓋章。
4、文件日期不能與當前日期相差太久(三個月內為宜)。
5、國外證/書(包括TUV、SGS、DNV等)領事不予蓋章,任何形式都不可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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