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因為外國駐華領館不掌握我國國內公證/書或其他文書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要求文書必須先經簽章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簽章,而后外國駐華領館再確認簽章處或地方外辦的印章、簽字屬實。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辦-理領館簽章對文書有何要求?
答:根據司法部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辦-理領館簽章,不能送往國外使用。此外,對申請辦-理領館簽章的涉外公證/書和商業文書,不同的文書使用國駐華領館在審核時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認證司會及時將所掌握的外國領館的新要求通報有關文書出證主管機*關,提醒其在出具文書時考慮文書使用國的相關要求。因此,當事人在向有關機構申請出具文書時,應該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使用的國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信息,以便相關機構準確出。
外國駐華領館辦-理領館簽章對有關文書的要求.
(一)不同國家對送往該國使用的涉外公證/書、相關證明或單據有不同要求,當您在向涉外公證處提出辦-理公證/書的申請時,應先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使用的國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信息,以便公證機構準確出證。
(二)各個國家對各種公證/書的時效有不同的規定,如意大利要求結婚公證/書有效期為3個月,阿根廷要求未刑公證/書2個月有效,奧地利要求未刑公證/書1個月有效,等等。鑒此,請您根據有關要求和需要及時辦-理領館簽章,并在辦-理后盡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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