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在外國的涉外公證/書,是否可以向我國駐外領事申辦領事簽章?
答:我國駐外領事不掌握國內公證處或其他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不便核實文書真偽,因此原則上不受理國內出具的公證/書或其他文書的簽章申請。當事人應將文書送回國內,按正常程序補辦簽章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的領事簽章和文書使用國駐華領事的簽章手續。
簽章:是由出口國的特定機構對出口商用于通關結匯以及其他用途的各類商業單據和文件就其單證文件上的印章、簽字屬實進行確認和證實。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為了辦-理進口手續以及**交易行為或貿易文件的真實性,從而實現交易的安全,減少風險,維護自身的權益,進口商根據本國的法律或有關規定,要求出口國的專門機構對出口商在交易中所涉及的商業文件或商業單據(一般是商會組織)加以簽章,這一做法已成為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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