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因為外國駐華使館不掌握我國國內公證/書或其他文書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要求文書必須先經加簽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加簽,而后外國駐華使館再確認加簽處或地方外辦的印章、簽字屬實。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辦-理使館加簽對文書有何要求?
答:根據司法部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辦-理使館加簽,不能送往國外使用。此外,對申請辦-理使館加簽的涉外公證/書和商業文書,不同的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在審核時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認證司會及時將所掌握的外國使館的新要求通報有關文書出證主管機*關,提醒其在出具文書時考慮文書使用國的相關要求。因此,當事人在向有關機構申請出具文書時,應該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使用的國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信息,以便相關機構準確出。
各國駐華使館由于各國情況不同,關于使館加簽的具體要求和收費情況也不盡相同。特別要提醒各家需要做使館加簽的企業,很多使館加簽要求產地證和一起加簽,而且他們的加簽金額按金額收費,金額越大,相應加簽費用也越高,這些使館主要有阿聯酋、卡塔爾、黎巴嫩、利比亞、敘利亞、伊朗、約旦、阿曼,企業在做到這些使館的使館加簽前務必清楚其加簽費用,詳細請咨詢我們,免得增加外貿成本,其余使館按份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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