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國內地出具的涉外公證/書或其他證明文書送國外使用前,一般應先由簽章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外國駐華使館領區內省級外事辦公室辦-理使館簽章,再由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或使館辦-理使館簽章。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只辦-理外國駐華使館的使館簽章可以嗎?
答:不可以。因為外國駐華使館不掌握我國國內公證/書或其他文書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要求文書必須先經簽章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簽章,而后外國駐華使館再確認簽章處或地方外辦的印章、簽字屬實。
哪些文件屬于貿促會代理使館簽章的業務范疇?
(1)關結匯的各類商業單證,如:原產地證、商業INV、裝箱單、提單、商檢證、屠宰證、船證明、保險單等;
(2)用于涉外商貿活動的各類證明文件,如:合同、協議、委托書、報關單、授權書、代理協議、營業執照、資信證明、投標文件等;
(3)其它與涉外商貿活動相關需辦-理使館簽章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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