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簽章(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稱“領事簽章”。從廣義上來說,領事簽章是指由外交、領事機構證明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上**一個簽字或印章屬實,從而使該文件具有境處使用的法律效力。
在我國出口貿易中,許多國家和地區對我國的出口企業所提供的涉外商業單據和文件,要求經該外國駐華領事簽章,方可在進口時辦-理通關結匯手續。
領事簽章的費用
1.一般情況下,辦-理領事簽章所發生的費用由我司先行墊付,待簽章文件寄回,再據實結算。對于有不良記錄(結算不及時等)的合作伙伴,則應預交辦-理費用。
2.已送進領事進行簽章的文件或單據,申請單位發現錯誤要求退回的,須提供蓋有單位公章的書面撤單申請,貿促會可以幫助及時追回,但其已發生的費用,申請單位必須承擔。
3.由于各個國家領事的規定、收費及注意事項時有調整,所以辦-理領事簽章的費用不是一成不變的。
領事簽章的辦-理程序
申請與審核
我國出口企業在出口貿易業務中,根據進口國的規定或進口商的要求,需要對涉外商業單據文件辦-理領事簽章時,出口企業可以委托貿促會代為辦-理。
委托代理時,申請單位應填寫《領事簽章申辦表》,提交需要辦-理領事簽章的單據文件。單據文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符合領事的規定要求(語言、份數、相關單據文件);
——單據文件必須合法有效、真實可靠、正確無誤;
——單據文件應當是正式制作的,根據需要可以是正本、副本、甚至是復印件(如報關單),但不能為手寫。
——單據文件卷面整潔,文字、簽字應當清晰;印章不清、模糊,蓋倒、重復蓋兩個章的單據文件不受理。
貿促會簽證機構經審查,認為材料齊備、符合條件的,可以接受代理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