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因為外國駐華使館不掌握我國國內公證/書或其他文書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要求文書必須先經雙認證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雙認證,而后外國駐華使館再確認雙認證處或地方外辦的印章、簽字屬實。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辦-理使館雙認證對文書有何要求?
答:根據司法部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辦-理使館雙認證,不能送往國外使用。此外,對申請辦-理使館雙認證的涉外公證/書和商業文書,不同的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在審核時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認證司會及時將所掌握的外國使館的新要求通報有關文書出證主管機*關,提醒其在出具文書時考慮文書使用國的相關要求。因此,當事人在向有關機構申請出具文書時,應該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使用的國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信息,以便相關機構準確出。
涉外商業類、涉外民事類各國使館雙認證
涉外商業類:產地證,商業Invioceioce、裝箱單、代理協議、授權書、價格單、委托信、合同、報關單、營業執照、商檢局出具的(衛生許*可*證證明/裝運前檢驗證/書/健康證/分析證等)、檢測公司出具的SGS、CE、ISO檢測報告,自由銷售證/書等等各類商業文件送各國使館雙認證。
涉外民事類:學歷公證/書、未婚公證/書、出生公證/書、未刑公證/書、成績單等各類留學文件、各類出國文件送各國使館雙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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