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的我國公民如何對國內發生的事實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答:公證所涉及的事實發生在我國國內的,原則上應向我國涉外公證處申**/書。如當事人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可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申請公證,并辦-理認證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的領事認證和文書使用國駐華領事的認證。
A省(區、市)公證處或其他機構出具的涉外公證/書或其他文書,是否可以到B省(區、市)外辦申辦領事認證?
答:不可以。由于外交部委托可辦-理領事認證的省級外辦只掌握本省、區、市內涉外公證處或其他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對其它省份出具的文書不便核實真偽,不能為其辦-理認證。因此,當事人應到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有關事實發生地的涉外公證處或其他機構申**/書或其他文書,并到該公證處或其他機構所屬省級外辦申請領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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