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加簽(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稱“領館加簽”。從廣義上來說,領事加簽是指由外交、領事機構證明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上**一個簽字或印章屬實,從而使該文件具有境處使用的法律效力。
在我國出口貿易中,許多國家和地區對我國的出口企業所提供的涉外商業單據和文件,要求經該外國駐華領館加簽,方可在進口時辦-理通關結匯手續。
領事加簽的概念: 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領事加簽,又稱“領館加簽”。
領事加簽的歷史沿革:領事加簽制度是隨著國際商業往來的發展而逐步建立起來的,具有悠久的歷史,在對外交往和文書流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0年代初,阿拉伯國家聯盟決定對以色列進行經濟制裁,并同時抵制與以色列有經貿業務往來的外國企業。為此,阿拉伯國家對向其出口的貨物所涉及的單據,要求有阿拉伯國家駐該國的使(領)館予以領事加簽,主要是證明出口商品與以色列無關。從此,領事加簽業務得以在我國開展。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一些南美國家和部分歐洲國家對我國向其出口貿易也相繼實施了領事加簽制度。目前,世界上還有個別國家還未與我國建立大使級外交關系,但是民間的商業往來仍很頻繁。隨著中國對外交往的不斷擴大和中國國際地位的提升,一些國家還單方面免除了中國境內文件送往該國使用的領事加簽,這些國家有美國、日本、法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 在國際貿易中,對出口商的商業單據和文件以及其他機構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部、領事機構加以加簽這已成為一種比較普遍的做法。同時,領事加簽不僅僅是一種國際慣例,而且在不少國家中是以法律的形式來加以規定的。更為重要的是領事職能的一個體現,它不僅涉及到貿易問題,還涉及到國與國之間的關系。
由公證處出具的哪些文書可遞交貿促會申請代理領事加簽?
由公證處出具的商事類公證/書可以向貿促會申請代理領事加簽,其他民事類公證/書不予受理。
已送交使(領)館的文件可否撤銷加簽申請?
文件須更改請及時和貿促會聯系,并提交撤單申請,已進入使(領)館的文件不可以撤銷。
有哪些種類的文書可辦-理國內領事加簽?
民事類涉外公證/書主要包括:出生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婚姻狀況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委托書公證、學歷公證或職業公證等等。
商業類文書(如經濟類涉外公證/書、相關證明及單據)主要包括:合同公證、原產地證明、動植物檢驗檢疫證/書、INV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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