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一個工作日送貿促總會雙認證,再提交外交部領事司雙認證;外交部雙認證后送各領事館雙認證(具體時間參照各國駐華領事館規定一覽表),經領事館、外交部雙認證好的文件,當天取回并當天核銷完畢,通知取件!
總結:企業提交辦-理材料―→審核―→出單―→付款―→取件(時間及費用按各國領事館要求辦-理)。
雙認證是對公證而言。當文書在國與國之間傳遞時,為了能夠使一國出具的文書能夠被另一國所接受,具有有效性,領事館/領事公證雙認證應運而生,領事雙認證被稱為是“為出國的文書辦-理簽證”。它涉及的方面很廣,從國內到國外,從公司的成立到解散,從人身到財產,從自然人的出生到死亡,領事館/領事公證雙認證發揮著特殊的積極作用。領事雙認證是指一國的外交、領事及其授權機構在涉外文書上確認公證機*關、雙認證機*關或者某些“相應機*關”的**一個簽字或者印章屬實。辦-理領事雙認證的目的是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文書能為另一國有關當局所承認,不致因懷疑文件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說的使文書發生域外效力。按國際慣例,凡涉外公證文書一般都應辦-理領事雙認證。
領事雙認證的概念
領事雙認證(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稱“領事館雙認證”。從廣義上來說,領事雙認證是指由外交、領事機構證明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上**一個簽字或印章屬實,從而使該文件具有境處使用的法律效力。
在我國出口貿易中,許多國家和地區對我國的出口企業所提供的涉外商業單據和文件,要求經該外國駐華領事館雙認證,方可在進口時辦-理通關結匯手續。
領事雙認證的概念: 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領事雙認證,又稱“領事館雙認證”。
領事雙認證的歷史沿革:領事雙認證制度是隨著國際商業往來的發展而逐步建立起來的,具有悠久的歷史,在對外交往和文書流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0年代初,阿拉伯國家聯盟決定對以色列進行經濟制裁,并同時抵制與以色列有經貿業務往來的外國企業。為此,阿拉伯國家對向其出口的貨物所涉及的單據,要求有阿拉伯國家駐該國的使(領)館予以領事雙認證,主要是證明出口商品與以色列無關。從此,領事雙認證業務得以在我國開展。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一些南美國家和部分歐洲國家對我國向其出口貿易也相繼實施了領事雙認證制度。目前,世界上還有個別國家還未與我國建立大使級外交關系,但是民間的商業往來仍很頻繁。隨著中國對外交往的不斷擴大和中國國際地位的提升,一些國家還單方面免除了中國境內文件送往該國使用的領事雙認證,這些國家有美國、日本、法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 在國際貿易中,對出口商的商業單據和文件以及其他機構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部、領事機構加以雙認證這已成為一種比較普遍的做法。同時,領事雙認證不僅僅是一種國際慣例,而且在不少國家中是以法律的形式來加以規定的。更為重要的是領事職能的一個體現,它不僅涉及到貿易問題,還涉及到國與國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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