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司法部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辦-理領事認證,不能送往國外使用。此外,對申請辦-理領事認證的涉外公證/書和商業文書,不同的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領館在審核時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領事司會及時將所掌握的外國使領館的新要求通報有關文書出證主管機*關,提醒其在出具文書時考慮文書使用國的相關要求。因此,當事人在向有關機構申請出具文書時,應該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使用的國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信息,以便相關機構準確出。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只辦-理外國駐華使領館的領事認證可以嗎?
答:不可以。因為外國駐華使領館不掌握我國國內公證/書或其他文書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要求文書必須先經認證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而后外國駐華使領館再確認認證處或地方外辦的印章、簽字屬實。
注意大使館認證(領事館認證)對文種的規定及時間。
不同的國家對辦-理使領館認證的文種也有不同的要求,如向利比亞、科威特兩國申請使領館認證時須附阿拉伯文的有關單據,向委內瑞拉、哥倫比亞、烏拉圭、玻利維亞申請使領館認證時則必須附西班牙文譯文等。
土耳其、泰國、菲律賓需認證一式兩份;且有時使館公布的認證時間不穩定多預留時間,以免產生其它不必要的費用,如:滯港費用等等。
印度領事館雙認證審計報告**證書作流程、印度領事館雙認證審計報告**證書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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