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場景分析:
保險經紀公司A有保險代理人員1000名,每月支付代理報酬1000萬元,人均每月收入1萬(稅前)。如何解決保險經紀人取得傭金的個稅問題?
正因為保險經紀公司A處于上游保險公司和下游保險經紀人之間的角色,上游保險公司在提供保險展業成本到經紀公司時需要經紀公司開具發票,而下游保險經紀人獲得銷售傭金時無法開具發票給經紀公司,因為人員太多且分散,所以保險經紀公司無法獲得發票,無法列支成本,導致需要繳納的稅收更多了。
可見,保險經紀公司A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傭金薪酬也是需要按規定進行下去的。所以,保險經紀人個稅問題要當心!保險經紀公司在為保險經紀人發放傭金時,有代扣代繳個稅的義務。
但現在問題是保險經紀公司A由于個人經營所得稅率范圍造成稅負過重,而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涉稅行為是違法的,那么如何解決保險經紀公司的個稅問題呢?
二、納稅籌劃方法:
建議保險經紀公司A采用眾包用工模式助力企業轉型升級,即,將部分業務外包給智惠薪平臺,智惠薪分包給全國各地的自由職業者(代理)完成,保險經紀公司通過平臺批量發放1000人的經營所得。
通過企業外包項目,企業可獲得智惠薪平臺開具的6%增值稅發票并完成進項抵扣,可列支成本。
通過這樣的合規稅收籌劃,還能使絕大多數保險經紀公司不需要采用私賬形式處理傭金,而讓企業經營更加合規,無稅務風險。
三、節稅籌劃效果:
采用方案前——
企業1000萬元的發放可通過下面幾種方式操作:
1、企業賬外資金體系循環或買賣發票,違規操作,合規風險高
2、采用公對私結算傭金,因個人無法提供發票,不得在稅前列支,多承擔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個人稅負高(20%-40%)
采用方案后——
將代理的工作性質定性為個人經營模式,代理與保險經紀公司之間無直接勞動雇傭關系,規避了用工風險,解決保險經紀公司缺乏進項發票的問題,同時可以享受到1.5%的個稅政策優惠,保險經紀可獲得6%增值稅發票進行進項抵扣,可列支成本。
采用方案前增值稅:82.5萬元企業所得稅:229.37萬元勞務報酬個稅:178.92萬元合計:490.79萬元
采用方案后增值稅:22.5萬元企業所得稅:0 萬元服務費:80 萬元合計:102.5萬元
四、注意事項:
1、不虛開發票,拒絕“購買”發票增加成本費用;
2、及時進行清理,已報廢毀損的按照稅法相關規定收集相關資料,以便做好財產損失申報在稅前列支該項損失;
3、不要在業務已經開展后采用任何方式逃避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等;
4、注意個人所得稅申報的工資與賬面列支的工資、福利、社保之間的關系。
五、政策依據:
根據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若臨時工與單位存在雇傭關系,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若臨時工與單位不存在雇傭關系,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申報納稅。
六、總結經驗:
保險經紀公司,如何解決保險經紀人取得傭金的個稅問題?企業需要時刻切實防范籌劃風險。智惠薪“眾包用工”綜合財稅服務平臺把握靈活用工的趨勢,助力平臺經濟合規經營。從如今的互聯網創新格局來看,“眾包用工”的節稅模式成為賦能中小企業節稅籌劃的有效手段,讓更多企業在財稅管理層面上站穩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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